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的用气行为,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23-2021)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按其临界温度可将实验气体划分为三类:
(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设专人掌握本单位保管和使用的气瓶情况,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对本单位气瓶进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气瓶安全,并对气瓶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气体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进行审查,公布合格供应商的名单。各实验室原则上只能从学校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用气体,对于合格供应商无法供应的特殊气体,需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特殊实验气体采购登记表》(见附件),由学院审核、报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范围内的所有气瓶应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
1.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 次;
2.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 次;
3.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 次。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六条 租用、购买、充装和准备使用的气瓶应作如下检查。
(一)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二)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并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相符。
(三)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查看气瓶生产日期,一般气瓶使用20 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为12年;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内。
(四)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包括:气瓶阀门、安全液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
(五)气瓶保护附件是否齐全,包括:固定式瓶帽、保护罩、颈圈等。
(六)充装好的气瓶应具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不合格的气瓶流入学校。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各单位气瓶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气瓶的存放和使用
第八条 气瓶存放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瓶必须做好标识和固定工作,空瓶与实瓶、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气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二)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乙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并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与报警器。
(三)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必须画出气体管路布置图,并对气路进行标识。
(四)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五)气瓶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要旋紧,新连接管路必须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防止气体外泄。
(六)使用气瓶时,操作人员应避开瓶口方向,站在侧面。打开气阀的顺序为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关闭气阀的顺序为先关闭总阀,用尽管路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开、关减压器和总阀时,动作必须缓慢。
(七)操作易燃易爆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八)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可燃气体和助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 m。
(九)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第九条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措施
(一)乙炔:应按GB 11638《溶解乙炔气瓶》执行。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氢、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乙炔容易聚合,在压力高时更易聚合。使用时,气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二)氢气:氢气无色、无味、无毒、可燃、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并且随温度压力升高,爆炸极限范围还要变宽,且不易被发现。氢气对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范围为1%~74.1%(体积分数),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为2.7m/s;氢气与氯气相混,经加热或日光照晒也会立即爆炸;氢与氟混合则立即爆炸。
氢气瓶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烟火,远离热源,避免太阳爆晒,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暂不用时也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 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按GB 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1.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l%(体积分数)。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 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 次。
2.多层建筑内使用氢气瓶,除特殊需要外,一般宜布置在顶层外墙处。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应在建筑物顶部或外墙上部的最高处设气窗或排气孔,并朝向安全地带。
3.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 m。
4.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
5.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6.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四)氧气:按GB 1691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他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或误用)盛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装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严禁氢与氧、乙炔与氧等混放一处使用。
第三章 气瓶的搬运和充装
第十条 气瓶的搬运应遵从如下规定:
(一)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且不准与化学物品混装混运。
(二)搬运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总阀移动。
(三)对于气瓶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气瓶的储存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不得过量存放气瓶(每8 m2可存放1个气瓶,原则上每个房间不得超过8个),尽量不存放备用气瓶。
第十二条 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和使用气瓶。
第十三条 暂时不使用的气瓶,请气体供应商保管、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特殊实验气体采购登记表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特殊气瓶采购登记表
日期
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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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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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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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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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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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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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名称 |
气体危险性 |
数量(瓶) |
钢瓶颜色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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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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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管理、设施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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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承诺 |
为了保障安全,本人承诺按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特殊气体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工作,如因不规范操作等引起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签名: 日期: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 日期: |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意见 |
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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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特殊气体指无法从认定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到的气体;
2. 单位意见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