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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发布: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原作者图文:   )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攻读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具有学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方予注册,取得学籍,并发放研究生证。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经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确认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假2周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报研究生院批准。

如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康复,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并足额交纳学杂费,即认定为已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即认定为已注册。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3个月。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者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要求的各培养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及考核等,按《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年评定工作的规定》执行。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文体活动的成绩根据考勤、参加活动的实际效果、平时锻炼情况、身心健康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记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按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学科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未满1年或者跨学科门类的,一般不受理转学科(含专业学位领域,下同)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双方导师同意,经转出学科、培养单位同意和转入学科、培养单位考核,考核要求按照转入学科、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面试要求执行,并对培养计划的相应调整提出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批准。定向研究生应定向单位要求转学科的,需由定向单位出具要求研究生转学科的正式函件。研究生不得因为转学科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不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生,经导师、学科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直博生入学未满1年的,不受理转硕申请。研究生院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分2次审批直博生转硕申请,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学科的,同等情况下,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学科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学校、学科的;

(四)处于休学期间或者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科、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

跨省转学的,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的博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1个月内无法治愈的;

(二)课程学习阶段因生育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因创新创业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

(四)具有其他情况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

研究生因上述情况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半年或者1年为期。研究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须办理继续申请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因创新创业申请休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创新创业可一次性申请休学2至3年,最长学习年限相应延长。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期开学1周内向其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进行学习,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期间自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公派出国(境)无故逾期2周不返校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学科、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予以退学。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应当由家长负责领回。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对学习满1学年以上(含1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4日,即视同送达。

(四)退学学生均须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按照相关申诉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在批准其退学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可准予其毕业,发毕业证书。

准予毕业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发放学位证书。

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在2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已满最长学习年限,期间完成了培养方案要求的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但其毕业论文的学术水平经评审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做结业处理,准予结业(学业终止),发放结业证书。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位层次、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通过研究生院审查后,给予相应变更,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日起施行。原2005年9月开始施行的《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